201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随着这一数据的变化,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也随之增长8.2%,调整为623900元。2015年、2016年度数据详见下表:
年度
|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
备注
|
2015
|
31195元
|
623900元
|
全国统一标准
|
2014
|
28844元
|
576880元
|
注意:
1、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亡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根据青岛市现在的社会保险缴纳政策,工作单位无法为这类人员投缴工伤保险,故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费用可能会由现工作单位承担。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作单位无法为这类人员投缴工伤保险,故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费用将由工作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