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那些事儿
双旦即将来临,“二胎”政策虽已尘埃落定,但对于“二胎”妈妈在产假期间的各项待遇,大家是否清楚知晓?小编在此为您解答一二。
1、生育津贴标准如何?
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6号)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即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企业平均工资计发,而不再以生育女职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2、生育津贴如何“补差”?
根据前述青人社发〔2011〕2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即上一年度企平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发;上一年度企平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的300%发,高出部分由单位补差。因此,大家所了解的“补差”,是以上一年度的企平工资与3倍社平工资作比较,高出的需要补差,而不是一般所理解的,对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标准的“补差”。
3、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如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应包含。因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生育津贴应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内。
4、产假期满前复工可否领取“双份”工资?
产假,是给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养、照顾孩子的假期,但如有的女职工在身体健康已恢复且孩子也已安顿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复工、上班。对于提前上班的,因为在产假期间,社保机构仍继续支付生育津贴,这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呢?应支付。从合理性上考虑,女职工因为这种特殊状态,承受自身身体恢复和照顾孩子的同时,又向单位提供劳动,享受“双份”工资不为过。
本文作者:邵福利 律师
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擅长从事企业劳动人事等法律服务,处理劳动争议诉讼、非诉法律业务,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二〇一三年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