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概念解释
(一)“金融机构”:本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指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
(二)“法人金融机构”: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我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或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
(三)“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指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的分行、分公司,且其业务管辖范围能够覆盖整个山东乃至周边省份。
(四)“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指经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机构和项目。
(五)其他事项相关概念根据《通知》进行解释。
二、聚集金融资源政策申报和补助
(一)申请材料
1.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补助,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正式公文);
(2)《青岛市聚集金融资源补助及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及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同意开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附件2);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自开业起5年内,按其对本市地方财力的年度贡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3.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正式公文);
(2)《青岛市聚集金融资源补助及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增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股东增资额、股东的股权结构);
(7)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附件2);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申请一次性补助,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正式公文);
(2)《青岛市聚集金融资源补助及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及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同意开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金融机构总部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区域性管辖范围的证明材料;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在我市汇总纳税的证明材料;
(8)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附件2);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参照本细则给予适当奖励。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正式公文);
(2)《青岛市聚集金融资源补助及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营情况说明(包括股权结构、管理团队、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业务情况、纳税情况、参控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
(5)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迁入的法人机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非法人机构出具的关于区域性管辖范围的证明材料;
(6)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附件2);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及拨付
1.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申报上年度补助及奖励资金。
2.申报审核: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分别进行申报,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转市金融工作办。市金融工作办将申报材料转发至注册地区(市)金融办,由注册地区(市)金融办会同区(市)财政部门联合出具审核意见后,再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
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由各(区)市金融办负责受理材料。各(区)市金融办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初审,联合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后,由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组织认定,报市政府批准。
3.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办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三、金融创新奖申报、评选和奖励
(一)奖项设置
金融创新奖奖项包括:创新贡献奖、项目创新奖、研究创新奖。申报创新奖的项目或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应用性。创新贡献奖的申报评选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申报主体
1.由注册在我市的申报主体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申报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权益类交易场所、经批准规范的金融市场主体企业、企业(集团)、高校、学会和各类科研院所等。
2.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奖励就高兑付,不重复享受。
3.申报项目或成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具体可由主要完成单位申报或由各合作方商定的其中一个单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金融创新奖申报表》(附件3)一式十份(附电子版);
2.没有权属争议,不涉及法律法规纠纷承诺书;
3.项目或成果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评审
1.金融创新奖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办组织实施。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与被评审项目利益相关的应当回避。评审小组成员在参与评审前签订保密协议,保护申报项目或成果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隐私。
3.评审程序。
(1)每年由市金融工作办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年度金融创新奖申报通知,组成评审小组,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选。
(2)市金融工作办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小组。
(3)评审小组召开申报答辩会,开展有关核查工作,独立对申报项目或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各奖项的入围名单和获奖等级建议。不参加答辩的申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4)评审结果在市金融工作办官方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异议申请。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实名制的方式,向市金融工作办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需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5)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表彰授奖
1.金融创新奖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在相关媒体公布获奖名单,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2.以市政府名义向金融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3.获金融创新奖的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将奖金发放给推动项目的团队成员。
四、支持企业上市政策申报和奖励
(一)拟上市企业的界定和政策实施程序
1.拟上市企业的界定。拟上市企业主要是指基本符合境内外上市条件,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由区市筛选,汇总上报市金融工作办确认,列为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签署的合作协议;
(2)券商为企业出具的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
2.政策实施程序。拟上市企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四市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由拟上市企业注册地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备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六区和高新区、保税港区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金融工作办复审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按青岛市与企业注册地地区政府各50%负担。
(二)落实企业上市相关费用补助的有关事项
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直接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辅导验收报告;
(2)企业向注册地区(市)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
(3)企业注册地区(市)政府向市金融工作办申请补助的函;
(4)《企业上市融资补助申请表(表一)》(附件4)。
2.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拟上市企业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中介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
(3)企业向注册地区(市)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
(4)企业注册地区(市)政府向市金融工作办申请补助的函;
(5)《企业上市融资补助申请表(表二)》(附件5)。
3.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公司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企业向注册地区市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
(2)企业注册地区市政府向市金融工作办申请补助的函;
(3)境外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文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
(5)《企业境外上市融资补助申请表》(附件6)。
4.对实现境内“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以及境外“买壳”上市成功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公司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企业向注册地区市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
(2)企业注册地区市政府向市金融工作办申请补助的函;
(3)中国证监会(境外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文件;
(4)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境内买壳需提供);
(5)中介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
(6)《企业“买壳”上市融资补助申请表》(附件7)。
5.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2%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企业向注册地区市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
(2)企业注册地区市政府向市金融工作办申请补助的函;
(3)中国证监会(境外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文件;
(4)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
(5)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再融资补助申请表》(附件8)。
(三)新三板挂牌补助的有关事项
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部审核推荐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具体实施程序及申报材料,参照企业上市有关要件。
五、附则
1.吸引金融人才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36号)精神单独另行制定。
2.认定期限。各类补助和奖励资金涉及事项的认定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申请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4.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对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市人才办对上述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6.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要逐页加盖公章。
7.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