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好不好?医保责任单位挑!
一、基本案情
青岛市市南区某菜店(下称“菜店”)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劳务市场招用洗菜工,劳动者徐某应聘成功,于2014年4月12日到菜店从事洗菜、择菜、备菜的工作。菜店业主考虑到徐某为农村来的,没有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徐某出具书面的不缴纳社保声明,声明内容为“因本人在泰安老家有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放弃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2015年10月20日,徐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由菜店业主肖某送至青岛市市立医院进行治疗。徐某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其中属于社保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58553.59元。因菜店未为徐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致使徐某无法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
2017年10月9日,徐某以菜店为被申请人向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承担的属于社保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经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菜店当庭向徐某支付50000元,双方就劳动关系履行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二、律师分析
本案所描述情况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很常见,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用人单位出于控制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有的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不同意缴纳,也有的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将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徐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该声明是否免除菜店缴纳社保的责任?
针对徐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的效力问题,目前在审判实务中的观点比较统一,即徐某在入职该单位时签有《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是无效的。主要原因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来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对于个人私权利可以声明放弃,但是对于法定义务不可以放弃。
徐某在入职单位时签的《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这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社会保险公共利益,因而该行为是无效的,菜店仍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的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承担支付“医保统筹金费用”的支付责任
《青岛市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社保统筹范围内的部分。
本案中,菜店以“劳动者个人放弃缴纳社保”的抗辩不能成立,因未缴纳社保造成徐某的医疗保险待遇无法享受,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仅是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损失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的承担问题。
请广大的HR朋友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时充分关注以上法律风险问题!